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硬聚氯乙烯围栏及护栏的标准规范
1. 材料及生产
1.1对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户外挤出型材硬聚氯乙烯(PVC)化合物的分类依据,是D4216标准中的相关单元分类要求。
1.2 符合本标准的产品所使用的PVC化合物应符合1-10154-33-0000、1-20131-13-0000、或1-40131-13-0000单元类别。如果化合物的一种或多种属性优于规定的化合物,处于更高级的单元类别,也可以接受。
1.3 颜色—型材的颜色应该由买卖双方商定。对于单色型材,如果提供的是单原料挤出型材,则型材颜色应该均匀统一;如果提供的是共挤型材,则型材的表料整体颜色应与规定颜色一致。
1.4 围栏型材表面不应存在可见的裂痕、孔洞、杂质或其它缺陷。
1.5在按D635对PVC化合物进行测试时,平均燃烧程度不应超过4英寸(100mm),平均燃烧时间不应超过10秒。选用的样品厚度为0.090±0.009英寸(2.3±0.2mm)。
1.6 再加工原料—如果再加工原料符合本标准的所有要求,那么清洁的再加工原料可以整批或部分地投入于型材生产。
1.7 根据3.1.1-3.1.4规定,将用于挤出的PVC化合物进行半年的耐候测试,并在高温干燥(如亚利桑州那的凤凰城)、高温潮湿(如佛罗里达州的迈阿密)、和温带北部气候环境下,对白色型材进行为期1年,其它颜色进行为期半年、1年和2年的测试。测试后型材应颜色稳定、无剥落、碎屑、破裂、凹陷等表面或结构变化发生。
1.8 根据3.1.1-3.1.4规定,对PVC化合物进行6个月耐候测试并在高温干燥(如亚利桑那州的凤凰城)、高温潮湿(如佛罗里达州的迈阿密)和温和北部气候下进行半年和1年的测试后,型材*小抗冲击力应保持在0.6in-lb/mil(2手球场地670 J/m)。
1.9 根据3.1.1-3.1.4,在每个架空地板气候测试点进行半年的测试后,PVC化合物应完全符合1.7和1.8的耐候性要求,才能投入户外型材的挤出生产。
2. 物理要求
2.1 长宽高—围栏型材的长宽舞台木地板案例高具体由买卖双方商定,或由现有的内部流程控制标准决定。根据4.4和4.5对型材进行测量,实际长、宽、高度与规定的公差分别为±1/4英寸(6.4mm)、±1/16英寸(1.6mm)。
2.2 重量公差—挤出型材的重量不应低于厂家标准型材重量的10%。
2.3 抗冲击力
2.3.1 根据D2444对圆形和四边形截面型材进行测试,型材外壁厚度应均匀,内部无网状牵连。D2444中的装置要求,用2度(0摄氏度)下的*小抗冲击力为0.75ft-1bf/mil(40.050J/m),在华氏73.4度(23摄氏度)下为1.5ft-1bt/mil(80.050J/m)。根据8.6进行测试时,抗冲击力的大小取决于型材的*小壁厚。
2.3.2 其它型材须按D4226方法B法骤,用C125重锤锤头进行测试。挤出型材的平面部分所能承受的*小抗碎裂冲击力为1.2in.lb/mil(5340 J/m).
2.4 变形—根据4.7规定,变形程度*高不得超过围栏型材长度的0.5%,
2.5 尺寸稳定性—挤出型材尺寸的稳定性应符合4.9要求。从各个面测量,挤出型材收缩率平均不超过2.4%,且*高不超过3%。
2.6 线性膨胀系数—按照D696方法进行测试,围栏型材线性膨胀系数应低于4.4×10-5in/in.0F(7.9×10-5mm/mm. ℃)
2.7 PVC表料的厚度—PVC围栏共挤型材的表层(表料)厚度任何一处应大于0.015英寸(0.38mm),小于总壁厚的20%。
2.8 牢度—PVC共挤型材各层之间应该紧密均匀。任何层面结合处用探针或刀尖都无法分离。
3、性能要求
3.1 耐候性
3.1.1 本标准要求按表1所列的外环境进行测试。必须按D1435规范,将型材以45°的角度朝南斜靠在夹木板上。
3.1.2 分别按4.6和4.9规定,在测试样品经过半年和一年露天测试后进行20次抗冲击测验,平均抗冲击力不得低于0.6in.lb/mil(2670J/m)。
3.1.3 根据附件X1规定,在露天环境置放的样品在每个测试时期后应保持颜色均匀、无剥落、碎屑、破裂、凹陷等表面或结构变化发生。
3.1.4 耐候性测试仅限于反映使用特定PVC化合物、运用特定挤出技术生产的特定挤出系统的性能要求,而不包含对所有各类型材的要求。型材挤出生产厂家在任何时候、任何测试地点进行实验时,如果发现型材的耐候性不符合要求,应该立即对配方和技术进行改进。
4、测试方法
4.1 总则—该部分包含的测试和检验步骤用于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。声明自身产品符合本标准的厂家,可以根据每个生产过程需要,使用用数据记录的取样测验进度表。这些记录可以作为必要的文档,证明该产品是否确如厂家声明,符合本标准。本部分并不排斥买卖双方依购销合同,另外执行的取样和测验。
4.2 测试前准备工作及测试条件
4.2.1 在73.4°F±3.6°F(23℃ +2℃)下测试的样品应在D618规定的测试条件下置放1小时以上:在32°F±3.6°F(0℃ +2℃)下测试的样品按D618规定继续1小时以上。
4.3 取样—围栏型材的取样应该按买卖双方约定执行。若无事先约定,则按D1898的有关规定取样。
4.3.1 样品的标记—如果样品的测试地点是实验室而非生产所在地,则必须在样品上注有厂家的**性标记。
4.3.2 样品的数量和大小必须足以确保耐候测试期间的20次下落冲击点各不相同。
4.3.3 任何测试型材的厚度与厂家对外公布的同类型材的厚度应完全一致。
建议在每个露天测试时间段使用不同的样品。
4.4 长度—将样品平放在水平面上并用钢尺测长度,测量结果**到1/16英寸(1.5mm)。三个样品的平均长度与对外公布的长度公差为±1/16英寸(1.5mm),且每个样品*长不得超过名义长度3/8英寸(9.5mm)。
4.5 高度和宽度—将三个样品平放在水平面上并用钢尺或游标卡尺逐个测量长度,测量结果**到1/16英寸(1.5mm)。三个样品的平均高度和宽度与名义尺寸公差为±1/16英寸(1.5mm),且每个样品*长不得超过名义尺寸3/32英寸(2.4mm)。
4.6 抗冲击力—将不短天6英寸(152±1.5mm)的十个样品置于73.4°F±3.6°F(23℃ +2℃)或32°F±3.6°F(0℃ +2℃)环境下,并按D2444测试方法规定,用.3规定的冲击力值进行实验。在任何温度条件下,十个样品中应有七个通过该测试。样品在实验条件下的放置时间应符合4.2的规定。如果测试样品出现裂缝、破裂或粉碎,则为不合格品。
4.6.1 再测试—如果有三个以上的样品未通过测试,则重新取出10个样品按4.6的要求进行测试。综合两次取样,如果有14个或14个以上的样品通过测试,则应认为测试合格。如果一共7个或7个以上样品不合格,则应该回溯到生产过程进行取样和测试。直到确认生产出来的产品能够通过冲击测试为止。
4.7 变形—在温度不变的条件下对样品的各个面进行变形测试。将一个完整长度的样品在水平面上沿着直线边缘置放,测量样品和直线间的距离,**到1/16英寸(1.5mm)。
4.8 尺寸的稳定性—一般情况下按D1042方法测试尺寸的稳定性,特殊需要时将样品置放在平均受热的水槽里,水温度保持在180°F±1.8°F(82℃ +1.0℃),然后将样品取出,按D618步骤A规定的条件置放一个小时,再进行测量。
4.9 耐候测试后对样品进行冲击测试:按D4226中的B步骤,用C.125冲击物进行冲击力测试。